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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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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訂定】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優良職能治療臨床教師評選要點

本會訂定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優良職能治療臨床教師評選要點

預計於明年度開放申請,屆時請以網站公告為主。

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優良職能治療臨床教師評選要點

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理監事會議113年6月16日訂定

一、目的:社團法人臺灣職能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樹立職能治療臨床教師教學典範、激勵職能治療臨床教師教學熱忱、提高職能治療臨床教育品質、表揚職能治療臨床教師教學或輔導楷模及貢獻,特訂定臺灣職能治療學會優良職能治療臨床教師評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對象:本會現任有效會員且擔任職能治療臨床教師或生活導師累計滿三年以上,得經一至兩名會員或機構/單位主管推薦,為以下類別之優良職能治療臨床教師候選人:

1、年輕優良職能治療教師獎:年齡未滿40歲,指導職能治療學系(科)(組)(所)臨床實習學生或新進職能治療師教學訓練計畫學員之各級教學醫院、單位、機構或社區之職能治療臨床教師,其臨床教學表現優異或成果斐然,有具體事實足為楷模者。

2、典範職能治療教師獎:年齡滿40歲以上,指導職能治療學系(科)(組)(所)臨床實習學生或新進職能治療師教學訓練計畫學員之各級教學醫院、單位、機構或社區之職能治療臨床教師,其臨床教學表現優異或成果斐然,有具體事實足為楷模者。

3、優良職能治療輔導教師獎:輔導職能治療學系(科)(組)(所)臨床實習學生或新進職能治療師教學訓練計畫學員在生活、實習、職場適應之職能治療臨床教師或導師,其臨床輔導表現優異或成果斐然,有具體事實足為楷模者。

三、申請資料:

1、優良職能治療臨床教師申請表(附件一)

2、推薦函一至兩份,得由本會會員或機構/單位主管擔任推薦人(附件二)

3、近三年教學成果具體優良事蹟佐證資料(臨床教學課程、策略、教材、活動、表單等安排規劃特色或創新設計等)

4、臨床教學貢獻相關證明(職能治療專業教學有關之感謝狀、榮譽、獲獎資料、接受教學指導之學生感謝函或專業職能治療師進階制證書,提供相關佐證以資證明)

5、近三年相關教學成果之發表(如臨床教學成果有關之學術期刊論文、學術研討會論文、技術報告、教材製作、專利申請、教學專書、報章雜誌…等)

6、申請「優良職能治療輔導教師獎」者,應呈現職能治療臨床實習學生或新進職能治療師教學訓練計畫學員輔導(包括指導學生或學員在臨床、教學、研究、行政、及生活適應和輔導、建置輔導機制或創新方式等成效斐然);如涉個人隱私,應去連結或去識別化後始提供佐證資料。

7、加分項目:本會職能治療師專業能力進階制度認證層級證書或通過審查證明(2021年後新版證書或審查通過證明)。

四、申請時間: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提出申請。

五、評選程序:

1、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檢送推薦函、申請表及佐證附件等,並依本會公告方式逕送本會進行審核,逾期恕不受理。

2、評審方式:本會專業品質委員會組織優良職能治療臨床教師評選小組,本小組設總召集人一名,由理事長擔任;委員四至六名,專業品質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理監事或專業品質委員會中聘任。本小組進行審查討論,遴選優良職能治療臨床教師若干名,經本會理監事會複審決議通過。

六 評選項目

1、臨床教學成果,佔25%。

2、學生(員)輔導,佔25%。

3、專業教育貢獻,佔25%。

4、教學成果發表,佔25%。

5、加分項目:進階制證明。

七、獎勵及表揚:

1、年輕優良職能治療教師獎:生理、兒童、心理、社區各領域至多二名,總名額至多八名,各領域名額得從缺或擇優流用。

2、典範職能治療教師獎:生理、兒童、心理、社區各領域至多二名,總名額至多八名,各領域名額得從缺或擇優流用。

3、優良職能治療輔導教師獎:生理、兒童、心理、社區各領域至多二名,總名額至多八名,各領域名額得從缺或擇優流用。

4、申請年輕優良職能治療教師獎或典範職能治療教師獎者,可同時申請優良職能治療輔導教師獎;惟評選時以同時間獲獎一項為原則。

5、上述各類別獲獎僅限乙次,但獲獎後得再申請其他類別。

6、年輕優良職能治療教師獎、典範職能治療教師獎、以及優良職能治療輔導教師獎獲獎者,將由本會於年度會員大會中頒贈獎牌及獎狀。當年度獲獎名單公告於本會官網並發函至服務單位,以資表揚。

八、獲獎者需配合本會辦理提升臨床實習教育品質課程或相關活動。

九、獲獎者如有憑空捏造虛偽不實之事蹟或佐證,或在教學期間出現教學不當不法之情事,經有關聘僱單位、政府或司法機關查證屬實,或由相關人士向本會提出證據檢舉後經由本會組織相關小組查證屬實,嚴重影響職能治療教學專業形象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追回獎牌、獎狀及相關獎勵。

十、繳交申請表、推薦函及相關佐證資料送至本會審查後恕不送還。

十一、本要點經專業品質委員會審查後,陳報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評審結果本會保有解釋的權利,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最新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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